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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

什麽是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?

即使現時間有法律條文指明「援助交際」或者 CC犯法,但警方依然會以不同有關賣淫的條文檢擯於網絡途徑找客的女仔,而當中最常見就是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

根據第200章刑事條例  第147條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
大概意思是指任何人如果於公眾地方向其他人主動提供性服務,就已經觸犯法例。

~問題~
有一男子於MSN約A小姐外出,表明想有性交易,甚至已談好價錢和服務。A小姐應約與該名男子於地鐵站見面,以下情況哪個是A小姐犯了法?

1. 男子向A小姐詢問價錢,說忘記了之前談好的價錢,A小姐回答︰「一千蚊,口交及性交。」然後兩者一同上房。
2. 男子與A小姐見面後,A小姐跟男子說︰「一千蚊,口交及性交。」,該男子指不合心意,付了一百元車錢後離去。
3. 男子與A小姐到達酒店房後,A小姐請該男子付款。

~答案~
只有2是觸犯了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。

由於主動詢問有關性服務內容的是該男子,所以「1」裏觸犯了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是該名男子,而不是A小姐。另外,由於「3」裏的A小姐提及性服務價錢的地方不是公眾地方,所以並不觸犯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

~提提你~
以上只屬個別例子,有否觸犯法例是要根據案情及證據的,例如在口供的內容,物證等等。所以如果各位有任何問題,歡迎詢問。我們可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及轉介給律師處理。

青躍 (Teen's Key)
電話︰2302 00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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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sn︰bowie.zt@hotmail.com


~補充資料~
有關法例
第200章刑事條例
第147條 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
最高刑罰:罰款$10,000及監禁6個月
其他可能︰感化令、社會服務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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