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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

有關「援交」的法律條文 (歡迎詢問)

暫時並沒有法律直接指明從事援助交際是犯法,但如有AGENT(即中間人),或有人在公眾地方主動開口向有可能成為客人的人提及金錢及服務,就會觸犯以下法例。

如有任何查詢,歡迎
電郵 teenskey@gmail.com
OR
MSN: bowie.zt@hotmail.com


有關法例
第200章刑事條例
第147條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
最高刑罰:罰款$10,000及監禁6個月
其他可能︰感化令、社會服務令


個案
A於網上論壇認識一名男子,該名男子表明想約A出來交易,更爽快地答應了A提議的價錢。其後,該名男子以電話致電A確認時間、地點,A滿懷歡喜,慶幸今次非常順利,但當正式在餐廳見面時,該男子不停詢問A說︰「我忘記了你的價錢及服務,你可否再說一次?」A不以為然,重覆先前在網上討論好的價錢及服務。其後,A被捕,被控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。


有關法例
第200章刑事條例
131條 導致賣淫
如有證據證明,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,而被告在過程中有使用利誘或言語相勸等方式,即會被控。
最高刑罰:監禁7年

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

法庭:女網友遭性侵啞忍七年

卅二歲車行業務經理,涉嫌於七年前上網認識一名十二歲女童後,取得她的半裸照,及後涉嫌要脅公開她的半裸照,兩度逼她外出見面,並先後帶她到父母的寓所及賓館「調教」,除逼她手淫和口交外,更聲稱要教授她「點樣服侍男人」。女生在啞忍七年後才報警,案件昨在區院開審。



被告陳凱達報稱於現代汽車有限公司任業務經理,否認一項協助教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、兩項非禮及兩項刑事恐嚇罪。控罪指,被告於○三年教唆事主X製作兩張裸照,又於○四年兩度要脅向傳媒、互聯網及X的父母發布她的裸照,並於○四及○五年先後在北角城市花園一個單位及銅鑼灣翡翠別墅非禮她。

教「點樣服侍男人」

現年十九歲的X,昨在屏風後作供。她表示,她於十二歲放升中學暑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