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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

有關「援交」的法律條文 (歡迎詢問)

暫時並沒有法律直接指明從事援助交際是犯法,但如有AGENT(即中間人),或有人在公眾地方主動開口向有可能成為客人的人提及金錢及服務,就會觸犯以下法例。

如有任何查詢,歡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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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法例
第200章刑事條例
第147條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
最高刑罰:罰款$10,000及監禁6個月
其他可能︰感化令、社會服務令


個案
A於網上論壇認識一名男子,該名男子表明想約A出來交易,更爽快地答應了A提議的價錢。其後,該名男子以電話致電A確認時間、地點,A滿懷歡喜,慶幸今次非常順利,但當正式在餐廳見面時,該男子不停詢問A說︰「我忘記了你的價錢及服務,你可否再說一次?」A不以為然,重覆先前在網上討論好的價錢及服務。其後,A被捕,被控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」。


有關法例
第200章刑事條例
131條 導致賣淫
如有證據證明,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,而被告在過程中有使用利誘或言語相勸等方式,即會被控。
最高刑罰:監禁7年


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
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,即屬犯罪。
最高刑罰:監禁10年


第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
控制賣淫是極嚴重的罪行,警方若以此條例作出檢控,需要證明被告有使用禁錮、操縱、指示、影響或強迫手段,使另一人成為不自願的性工作者。
最高刑罰:監禁14年


假如我未夠16歲做援交會點?
如果未滿16歲,無論從事援交者本身,或是曾發生關係的客人,都會有很大的麻煩。首先,客人會干犯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罪行,俗稱「衰十一」。若援交者小於13歲,客人更有可能會被判終身監禁,雖然援交者本身沒有犯法,但可能需要遵守保護兒童令,即按社工要求過日子,包括住所、上學與否、交朋友、回家時間等等,保護兒童令更有可能會延長至當事人年滿18歲。


有關法例
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
為保護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的安全,法庭有權判處未成年的人士被任何願意及適合負責照顧他的人士(無論是親屬與否)監護,例如社工、長輩等。監護人可決定他的住所及教育,或約束其生活習慣,而保護兒童令最長為三年,但假如監管人士覺得有需要,可以申請延長直至對象成年。


第200章刑事條例
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
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。
最高刑罰:監禁5年


因援交被捕有什麼後果?
現時暫未有條例專門針對從事援助交際的人士,但從個案中,看到法庭大致上有幾類處理手法。一般而言,因「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」而被捕及定罪,都會留有案底,法官會按個別情況再決定刑罰。根據以往案例,暫時未有從事援交的青少年被判監禁,但就分別判以罰款、感化令、社會服務令等。


罰款
如法官認為被告罪行可以罰款解決,被告就需要於法定期內繳交罰款,而被告可以提議在什麼期限前繳交,亦可提出分期供款等,由法官作最後決定。
感化令
適用於較年輕的罪犯,在接受一至三年的感化令間,受感化者要定期向感化主任報到,法庭亦會考慮訂立某些規定以防止他重犯同一罪行,例如要求她/他上學,或不能夜晚外出等。如在感化令期間,感化主任認為受感化者不合作,他有權將案件重審,加重刑罰。
社會服務令
適用於較年長的罪犯,法庭可判決犯人於命令有效期內,按照條例規定進行無薪工作,工作時數最多為240小時。
監禁
如果被判監禁,其實未必一定要坐牢,有機會是以緩刑方式處理,即是不需要馬上坐牢,但條件是被告需在緩刑期間遵守各種條件,包括定期報到、不能再犯事等等,否則就會再被監禁。


如有想知道更多有關援交的資訊,請致電青躍(Teen's Key)2392 1013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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