點解做援交會俾人拉呢?
最近有好多女仔都問,究竟有冇「不能援交」d條法例?其實香港暫時並未有法律直接指明從事援助交際是犯法,但如果在公眾地方主動開口向有可能成為客人的人提及金錢及服務,就會觸犯以下法例。
有關法例
第200章刑事條例 - 第147條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
最高刑罰:罰款$10,000及監禁6個月
其他可能︰感化令、社會服務人
禁即係點樣先會犯法?
雖然暫時冇「不能援交」d條法例,但係請注意﹗據以往個案,警方係會以「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」拉人﹗即係,只要你o係一個公眾場合、主
動地向其他人提供性服務,你就會犯d條法例喇。
節單d黎講,以下情況都係可以構成罪行:
1. 公眾地方主動引誘人做性交易喺犯法於街上、餐廳、café講都有可能犯左法﹗
2. 先主動開口、用身體、表情或者衣著同客人發出訊息引誘做交易
3. 傾計內容提及交易嘅價錢同埋服務內容講你幾多錢,有咩服務,甚至以手勢表示價錢亦算﹗
如果想問更多有關援交既野想問,可e-mail至 bowie.zt@gmail.com, msn add bowie.zt@hotmail.com
又或者ziteng@hkstar.com 問紫藤都得。
甘如果在MSN內容提及交易嘅價錢同埋服務內容講你幾多錢,有咩服務,會犯法?構成罪行?
回覆刪除「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」是指於公眾地方,例如餐廳、街等, 但不包括互聯網。不過,網絡上的留言亦可能會構成「有違公德罪」 或其他罪行.如能了解你所說的msn內容,能有助我給予更意見。
回覆刪除請add msn: bowie.zt@hotmail.com,
或email至 teenskey@gmail.com
或致電 2302 0068
我會盡快覆你~
甘提供者就犯法,使用人犯法吗?刑法是什么?
回覆刪除就上述帖文提及到的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」在法律上, 沒有指名是用於檢控提供性服務的一方, 若接受服務者在公眾地方主動向對方提出性交易, 主動提出的一方亦有可能已觸犯相關的法例。
回覆刪除可以涉及與援交相關的法例眾多, 如有需要, 可致電與本機構職員聯絡, 電話: 2302 0068。